养狗的小伙伴,注意啦!注意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动物致人损害,如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逗狗或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的原因力确定责任。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才应当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的,即不足百分之一百原因力的,只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本案唐先生具有没有遵守“用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的行为,即使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如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只能减轻侵权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在此,我们呼吁: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否则,无论是狗咬了人还是狗咬了狗,或者狗撞倒了老人小孩,又或者碰坏了他人财物,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