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春晚小品《出气》里有句经典台词“冲动是魔鬼”。此言真是让人记忆深刻,博得大家开心一笑的同时,更让大家明白控制情绪的重要性。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情绪失控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某日,晚17时许,卜某从通化市卖菜回来,得知下午自己家地里的几根钢管被邻居孙某酒后拔出,便到孙某家中理论,双方就此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后卜某离开孙某家,几分钟后卜某又返回孙某家找手机,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后卜某妻子张某报警,孙某于当晚被送往通化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胸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关节软组织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腕关节软组织挫伤、窦性心动过速。
经法院审理查明,卜某在得知自己家地里的钢管被孙某拔出而到孙某家中理论,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和厮打,致孙某受伤,双方行为均存在过错。孙某于酒后将卜某家地里的钢管拔出,是导致此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孙某对此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卜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卜某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6432.5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拔出几根钢管本是一件很小的事,却因双方冲动,不控制情绪而导致矛盾升级,致人受伤。不仅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更要承担冲动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此,遇到问题和矛盾时,要理智和善的处理,莫让冲动的“魔鬼”支配自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