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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干这事,法律绝不姑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众所周知,买卖毒品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案件。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容留朋友宁某在其居所内吸食冰毒两次;
 
  同月,被告人陈某容留宁某、刘某甲及刘某甲一男性朋友共三人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在其居所内容留宁某、刘某乙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在其居所内容留胡某、张某、王某吸食冰毒一次;
 
  同月,被告人陈某在其朋友的日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冰毒一次。
 
  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获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示: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每年的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由此可见,毒品已是全人类的公敌。广大群众切勿沾染毒品,更不要容留他人吸毒,如发现此类违法活动,一定要及时报警。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