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广宸)从交通事故到故意伤害,从高空抛物到个人信息泄露,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生活中存在种种可能侵害你我权益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方面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内容,另一方面增设新的制度规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使得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案件审判“有法可依”的程度大大提高。
2020年6月28日放牛人未能看住放养的20多头牛,导致20多头牛跑进了山里,跑到了别人的药材地,造成大量药材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多次向岳某索要赔偿未果,汪某遂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起诉后,通化县人民法院法官找到被告岳某送达法律文书,协调解决如何赔偿损失,但被告岳某却不承认这20多头牛都是自己家的,说自己家只养了三头牛,其他的牛不是自己家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原告汪某坚持自己主张,并强烈要求鉴定损失数额及范围,提供了当天林业局工作人员协助往山下赶牛,并且看守牛的相关资料。经法官实地勘察,测量药材地受损面积,调取相关证据后,再次做原、被告和解工作。被告岳某承认自己因疏于管理未能看住这20多头牛,同意协商解决,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汪某撤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动物致人受伤或损害他人财产的状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动物致人损害或损害他人财物的,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未损害涉案标的的举证责任。(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