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今天是8月12日,衬衫离我而去的第二天,比第一天更加想它......
我是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的一位干警,8月10日的这天晚上,让我意想不到的是,我心爱的衬衫就这样离开了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这场难以忘记的遭遇就发生在前天晚上,那时我正好下班走在回家的路上。天气闷热,我拿着脱掉的衬衫,看到楼下商店家的一条大黑狗和它的主人。在之前回家的路上,我也见过几次,所以也没多在意,继续向回家的方向走去,不想这条大黑狗突然冲过来,瞬间咬住我手里的衬衫,狗主人见状马上赶来帮忙,争抢一番之后,衬衫终于回到我的手中。俗话说:“祸不单行”,在我心有余悸还没走远之时,这条狗气势汹汹地又向我跑来,再次咬住衬衫,这回我不敢与它较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叼着衬衫飞奔,狗主人也立刻追它而去,只剩下耳边回荡着的一声声“对不起”,而我独自在夏日晚风中凌乱……
回到家中,我冷静分析了一下发生的事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宠物具备一定程度的攻击性,如若主人看管不周,就会造成一些动物伤人的事件,产生许多的纠纷。虽然我这次有惊无险,失掉了一件衬衫,没有造成其它伤害,但《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该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院小编呼吁大家遵守法律法规,在撸猫撸狗的同时,做好饲养动物的管理工作,带宠物出门要系上牵引绳,以文明的方式养狗,从而将一些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