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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人打破头,法官发现有隐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嘉雯)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2017年5月,宫某在通化县二密镇安装宽带时,遇到开面包车路过的夏某。宫某称在不明缘由的情况下被夏某用钝器击打头部,造成宫某创伤性颅脑损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面部外伤,左肩部外伤,左侧腰部外伤,左侧下肢外伤。事发后宫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对夏某给予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但夏某拒不支付宫某医疗费用,至今已两年。宫某为讨要经济损失和治疗费用,将夏某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夏某给付宫某住院医疗费17000元,交通费580元,误工费77天×150元=1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天×50元=3850元,营养费77天×50元=3850元,护理费62天×120元=7440元,共计人民币44270元。
 
  庭审中,夏某提供了事件的另一面,他称在二密镇的纠纷,并不是宫某说的自己拿钝器打他,是因为宫某不按规定安装宽带引发的纠纷。宫某和夏某都是通化县某宽带公司的员工,公司要求安装电脑宽带12个月收费560元。宫某却按照15个月560元安装。夏某称自己问宫某时,宫某不承认自己装了15个月,夏某于是下车拽宫某手脖想要去问刚刚安装的两家到底是几个月。宫某反抗,给了夏某两下,然后夏某与宫某就互相撕扯起来。宫某报案后,夏某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工作人员也给夏某被打伤的头部、胳膊拍了照片。同时,夏某对宫某住院治疗期间住院时间、住院期间护理期限及用药是否合理存疑,申请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1、宫某因本次外伤住院治疗60日存在合理性;2、宫某本次外伤无需护理;3、宫某因本次外伤住院期间所给予的药物未见明显不合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宫某在双方互相厮打中受伤,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依据公安机关对夏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夏某应对宫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定宫某损失共计19977.6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6077.61元、交通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判决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宫某19977.61元。
 
  法官说法:打架斗殴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不是法律执行的标准。不论是否有情理上充分的理由动手,都不能避免打架斗殴要承担后果:
 
  (一)民事责任:在打架斗殴中,行为人给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本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行为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或者结伙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结伙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了赌一时之气,而人财两伤,终将害人害己。生活中,我们应当保持理性,不挑动他人情绪,不先对他人动手。如果遇到被斗殴的情况,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求助,再走法律程序寻求赔偿。(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