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建芬 沈小芳)7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敖某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2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敖某顺驾驶一辆无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从沿河和平街道红军广场沿着边江大道逆向往大桥方向行驶,敖某顺在行驶过程中,沿河自治县公安局特巡警王某对敖某顺招手示意让其停车接受盘查,敖某顺看见王某招手示意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将王某撞伤倒地,导致王某头部、面部及左手臂多处位置受伤。经沿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面部伤致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骨骨折程度属轻伤二级,右额部皮肤创口、面部及右手多处皮肤挫伤程度属轻微伤。
检察官普法:敖某顺为抗拒盘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本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警察盘查询问时,请积极配合工作,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一味的抗拒盘查,不仅不会躲避处罚,反而会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深陷牢狱之灾。同时,安全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尊重,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和维护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