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强)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百元。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初,受害人李女士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一名何姓男子。两人相谈甚欢,便加了微信好友。何某劝说李女士一起在网上投资金融赚钱,并介绍了自己的师傅帮其规划投资。起初李女士尝到不少甜头,而且每笔投资都能顺利提现。可是到后来,不是客服提示自己要缴纳验证资金,就是资金过多需要审核。在累计充值90多万元后,李女士发现自己被套路了,于是报警,称其被骗取人民币60余万元。
一边是天上“馅饼”变陷阱,一边是犯罪分子“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2019年11月中旬,湖南小伙周某在上网时看到一个弹窗广告,内容为“月薪XX元 工作轻松”并且留有微信号。彼时的小周正缺钱花,便主动添加了对方微信。几天后对方告诉他,你去帮我取钱,每次酬劳二百。小周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收到对方打来的钱后,小周扣除掉酬劳,再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中。虽然知道这些钱的来源不合法,但看到赚钱如此轻松,小周渐渐麻木。直到东窗事发,小周累计获利2000元。
警方梳理发现,李女士被骗钱款中有50005元经过多次周转后到达被告人周某的银行卡上。周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同一天内,分别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机取款50005元,从中获利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转移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当庭痛哭流涕,为自己一时糊涂、贪图小利而触犯了法律感到悔恨不已。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途径,其本身也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一时糊涂帮忙转移、倒卖赃款、赃物,充当违法犯罪的帮凶,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