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谭浪)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16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挂靠贵州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张某某为图便利,在未取得该公司授权许可下,伪造了一枚该公司的公章,用于平时的资料填报,同时使用该伪造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及时履行合同致该公司被起诉,张某某伪造该公司授权委托书后加盖其伪造的公章,出庭应诉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其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对方申请强制执行,致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检察官普法:张某某为达到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目的,伪造贵州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妨害该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活动,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检察官提醒:公司公章不可伪造,而且公章的使用要确保合法,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此希望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做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好公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