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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舌之欲不可贪,锒铛入狱无需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宇默)伴随着“舌尖上的中国”这一纪录片的大热,中国掀起了一场“美食狂潮”。
 
  也正映射了纪录片的主题:“越是弥足珍贵的食物,外表看上去,越是平平无奇。”人们尝遍了“平平无奇”自然将目光看向了“野味珍馐”。
 
  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审理了两起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案件。其一是关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郑某某在2017-2019年间,非法使用各种捕猎工具,捕获大量的野生动物;另一件是“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王某某在经营土特产期间,违法收购“树鸡”(花尾榛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以上案例明确的告诉了我们:“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那么我们熟知的“野生动物”究竟是什么呢?
 
  野生动物,指的就是那些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在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它们依赖于自然而活,一旦自然遭到破坏,他们的存活率就会大大降低。这也是野生动物开始变得稀少的原因。
 
  我国目前拥有大约一万两千多种野生动物,其中不乏众多的珍稀品种。因而我国在野生动物的保护上也是采取了强而有力的政策方针。但据统计,每年仍有大量的野生动物死于偷猎者的枪下,出现在了人类的餐桌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由的代价,也将会在监狱中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
 
  在此借用苏轼这一老饕的诗,来劝诫各位现代的老饕:“口腹贪饕岂有穷,咽喉一过总成空。何为惜福留余地,养的清虚乐在中。”
 
  你对野味放下网,平安自会随之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