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邹国宝)他人收取“信誉金”不返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被告新蔡县某局准备对外发包建设工程,原告某公司得知后准备承建,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5年12月29日将“信誉金”15万元缴纳到新蔡县某局,被告新蔡县某局向原告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被告新蔡县某局财务专用章。后被告没有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信誉金”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新蔡县某局以发包工程为由收取原告某公司缴纳的“信誉金”15万元的事实清楚,该工程是否发包给原告承建,被告也未到庭陈述意见,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新蔡县某局收取并继续持有原告缴纳的“信誉金”15万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并且与原告为此遭受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决被告新蔡县某局返还原告某公司缴纳的“信誉金”150000元。(河南省新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