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邹国宝)近日,河南省新蔡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偿权人的诉求依法获得支持。
据悉,2018年3月9日15时,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G328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蔡县某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驾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到新蔡县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56799.68元。后,被告李某提起诉讼,新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9499.9元,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95114.86元。另,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为李某在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233182.88元。2018年12月28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救助服务业务发包给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
法院审理认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业务的承包者,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当事人的申请,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233182.8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故李某应偿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33182.88元。法院遂判决李某返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33182.88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追偿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河南省新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