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说“不”
——吉林省高院民一庭刘洪颖参加东昌法院《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座谈会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雯)家庭,作为构成这个社会运转的微小细胞,它是这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家和万事兴”也是人们历来追求的持家守则。构建和谐社会要落实到家庭这一基本单元上来,通过构建和谐家庭,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共筑“中国梦”。
更好的预防、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2020年7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刘洪颖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东法庭、江西法庭参加《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座谈会,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丽娟、审委会委员张娜及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本次座谈会主要明确:
一、“以案释法”增加条例的社会影响力。多方位全面宣传条例,并结合已经受理的典型案件,通过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同时与社区、村民委员会等机构保持联系,开展宣传讲座等。
二、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范围,在证据的收集和家暴案件定性方面,对于受害人自己调取存在困难的证据,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四、对家庭暴力事件采取有力的惩戒措施。向社会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流程及协助执行的部门等。在查清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后,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申请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协助执行,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在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将继续贯彻落实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各项要求,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解决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