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 程练)近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隆兴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同村村民间因宠物狗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握手言和,并当庭兑现了所有费用。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5岁的骆某单独玩耍时,不慎被同村陈某家饲养的下司犬咬伤,后在道真、重庆两地医治。骆某的父亲就该事多次与陈某协商未果,后村委会就此事组织双方协商,也未能解决双方矛盾,故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缓和双方紧张关系,促进邻里和睦,随即组织骆父和陈某到庭调解。到庭后,双方当事人仍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安抚好双方情绪后,向双方讲解并普及宠物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划分等知识,告知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法官介绍到,陈某系动物饲养人,应承担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但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在监护人没有监管到位的情况下被陈某家饲养的狗咬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也认识到邻里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承担了70%的责任并当庭兑现了费用。自此,这场因宠物伤人带来的邻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提醒:因喜爱,或需陪伴,或需看家,现饲养家犬的人不在少数,但因饲养家犬致人损害的案例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很多大型犬几乎是散养。“我家狗不咬人”并不是对家犬放松管理的理由,饲养家犬特别是烈性犬应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以免误伤他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