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互照应。可原本和谐的一对楼上楼下的邻居,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几句口角,竟然引发了大打出手。伤了和气不说,还触犯了法律。
下面来看看,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情还原
某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因楼上的邻居李某某家传来一阵阵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休息,被声音扰的心烦意乱,无法入睡。于是赵某某便上楼去找李某某理论,双方在争执下一直达不成共识,越吵越生气,赵某某一气之下动起手来。双方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某的右侧眼眶下壁、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正确的处理方式:
如果被告人赵某某认为楼上住户的噪声已经达到影响其生活的程度,可以先通过自行协商、社区调解等方式与楼上李某某沟通,必要时可采用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方式。楼上的住户李某某也应适当的在时间上控制噪声的强度,采取一些必要的减少噪声的措施,毕竟,楼上楼下比邻而居,还是应当互相理解。
如沟通不成,被告人赵某某也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楼上住户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但应当注意证据的搜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延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
邻居都是与我们生活距离最近的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即便发生矛盾,也应当积极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如私下调解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邻居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做到与邻友善、与邻为亲、与邻同乐,多一份宽容,少一份计较。(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