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建春)山东兰陵县某公司使用兰陵县新兴镇西凤庄村西山开采石英石历时2个多月,该公司自述施工开始时间为2018年元旦前后,该村石塘大部分系他人开采形成。今年环境整治期间,西凤庄村村民反映非常强烈,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多次要求村委处理。西凤庄村两委干部配合巡察组巡查发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及时召集村支两委、党员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会议一致通过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
但该公司自称施工开始时间为2018年元旦前后,西凤庄村内石塘大部分系他人开采形成,路面损害也非该公司破坏。双方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8年3月28日申请新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该镇调委会调解员接到申请后来到该村进行摸底、排查、走访。通过细致摸排,调解员总结该村部分损失确由该公司施工造成,并制定调处赔偿范围包括不限于山场表层土地的损失、环境噪音污染、房屋震裂、道路损坏等足以影响生产生活的损失。通过多次恳谈、交流,该公司表示西凤庄村部分损失系本公司造成并同意给予该村36万元经济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2018年4月3日,该镇调委会对西凤庄村村委会进行了回访,该村表示协议已正常履行,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兰陵县司法局新兴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