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沈言)近日,山东兰陵县司法局大仲村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申请人潘某和被申请人朱某于2017年1月偶然的机会认识并相恋,后两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2018年2月潘某非婚生育一女孩。同居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8月两人感情破裂正式分手,分手时潘某已有孕在身,后来至今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争执不下。
今年五月,潘某来到大仲村司法所,请求司法所的帮助。潘美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哭诉,“小孩一直是我辛辛苦苦养着,现在孩子马上就要落户口了,孩子他爸不愿意把小孩抚养权交给我,也不愿意承担抚养费,你说可咋办?听完潘美的讲述,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朱某,朱某表示愿意调解。在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做起了朱某的思想工作,向朱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若干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你虽然和潘某分手,但你还是小孩的父亲,应该尽到抚养教育小孩的义务呀!”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番情、理、法的疏导,考虑孩子男方经济状况较差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两人的孩子由潘某抚养,朱某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同时不承担抚养费,但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最终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非婚同居生子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少,人民调解作为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在处理好同居关系的同时维护好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成为调解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山东兰陵县司法局大仲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