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亚丽)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案 由刑:盗窃罪
指派单位:单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单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福春
【案情简介】朱某,男,2000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谢集镇大耿庄行政村。朱某在8岁时,母亲不幸去世,一年之后,父亲再婚,其继母在生活中处处为难朱某,朱某无奈,只能跟随着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10月份,朱某上初二,下课期间与同学打闹时,不小心从楼梯摔下,造成骨折,朱某不得不休学在家养伤。朱某正处于青春好动的时期,却遭受了一连串的打击,使朱某感到自卑,性格变的内向、孤僻。朱某在家休学期间,结识了尘某等社会青年,迷恋网吧,好逸恶劳。朱某缺钱时,便去盗窃他人财物以维持日常生活支出,仅在2016年一年中,朱某就曾先后在超市、村庄实施了6次盗窃行为,虽每次盗窃的数额不大,但其行为已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承办过程】单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单县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公函之后,立即指派援助中心律师张福春为其辩护。庭审前,张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2017年8月5日,在成武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朱某,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和朱某的家庭情况;同日,进行阅卷,掌握了朱某及同案犯犯罪的过程及受害人的相关情况。2017年8月8日,单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张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朱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2、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系坦白;3、被告人朱某系初犯,犯罪所得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4、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
【承办结果】2017年8月9日,单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目前,朱某在谢集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相信他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点评】青少年正值充满活力与激情、美好与青春的年纪,然而犯罪问题却频频发生于他们之间,给社会、家庭带来严重的影响。本案中,朱某由于家庭温暖、学校教育、法律知识的共同缺失,再加上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其走向人生歧途。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多些家庭的温暖、社会的关爱,为他们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单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