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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健 陈明)“禁止被申请人程某某对朱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朱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潢川法院认真落实家事审判改革措施,根据当事人申请,于 8月2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某某与程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朱某某称,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程某某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折磨,致使其精神恐慌、痛苦不堪。2007年,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某某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育有一子,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2017年7月10日,朱某某、程某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程某某使用刷子殴打朱某某,导致朱某某大腿处皮肤损伤,朱某某向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并于7月13日再次将程某某起诉至潢川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向该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接到该申请后,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报警的录像资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情照片等综合认定,申请人朱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该案承办法官吴琪介绍说 ,“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发出该裁定的申请。裁定作出后,如被申请人违反裁定规定,再实施家暴等行为,将受到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潢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