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相龙洋)“我是2025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想到在家乡企业实习,想问一下我是否应该要求实习企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在近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举办的招聘会的一处企业展台,高校毕业生王刚向工作人员咨询劳动保障相关知识。
“同学,你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校生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毕业,在社会上找工作实习、就业,则应认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现场为王刚进行解答。王刚同学听到工作人员的解答恍然大悟,非常满意。他提出问题的关键,主要涉及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下面我们再探讨以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