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明颖)校园欺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欺凌侵权纠纷,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开展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以实际行动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姜某在学校任命下协助老师负责纪律监督管理工作,因检查在校学生是否有吸烟行为时与被告金某结怨。2024年5月13日下午课间期间,姜某在检查学生在校是否有吸烟现象时,金某对姜某履行管理职责不满,遂对姜某殴打侮辱,造成其头部、腰部多处受伤,当日入住通化市某医院治疗,姜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枕部头皮挫伤、劲部软组织损伤等多处伤情,住院13天。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迅速调阅卷宗,并第一时间与双方家长电话联系,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特点,考虑到若直接庭审后判决,很难打开双方心结,难以实质化解纠纷。法官从情理、法理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入手,耐心细致说理释法,分别对双方学生家长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情理与法理的释明,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此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学校和学生家长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要履行好监护职责、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避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发生校园欺凌时,应以救助为主、快速反应、及时报警;切忌“冷眼旁观、以暴制暴”,积极寻求老师、家长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不要因为受到威胁而害怕,也不要因为担心报复而忍气吞声,不能让容忍和退让成为施暴者实施校园欺凌的助推剂,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健康快乐的浓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