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职称评审中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教育 > » 正文

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是否成立雇佣关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修晓宇)劳动者经工头招录,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会陷入讨薪无门的困境。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徐某雇佣原告潘某在其北京承揽的木屋装修工地从事木匠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被告徐某负责某木业公司对外安装工作,某木业安装工程直接与徐某对接,并将费用直接给付给徐某,工人和工人工资均由徐某负责,徐某有安装工作就会联系潘某,潘某多次为徐某提供劳务。后来,因某木业公司破产,一直未给付徐某剩余钱款,徐某也就一直未给付潘某工资。因此,潘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至柳河法院。
 
  庭审中,原告潘某表示,“2016年11月,徐某给我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在北京工地期间欠我工资1万元,并有徐某签字。”被告徐某说,“我是代表某木业公司对外负责安装别墅,当时某木业给了一些钱,后来某木业公司破产了,现在还欠我十七万多元没给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徐某多次找原告潘某在其安装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报酬的约定及人员的安排均由徐某负责,潘某与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相识,工程款均由徐某领取,并按照潘某的劳动给付报酬,因此,潘某与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从双方的陈述上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应当支付劳务费。因此,判决被告徐某作为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支付劳务费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当存在劳动关系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要依法维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此外,同事的证人证言、相关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