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为孩子们送上“法律大礼包”,让我们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美好生活。
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朗的网络天空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出现,巨额直播打赏日益成为未成年人支持偶像艺人、网红主播的一种表达方式,打赏经济繁荣一时。很多未成年人在平台和主播的诱惑下,进行了冲动性打赏,金额动辄成千上万元,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加剧了家庭矛盾冲突,甚至引发悲剧事件。另一方面直播中充斥着诸多游戏、虚假产品,甚至涉淫秽色情低俗内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法律及措施对网络乱象予以规范和整治。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轻、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同时提出了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等工作举措。《意见》作为针对网络直播领域首次提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文件,展现出国家从严规范网络直播打赏的决心,为未成年人筑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网络保护屏障。
勇敢向不良信息说“不”
现在的互联世界快速便捷,纷繁复杂,其中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资讯,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传播的不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倡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家,是温暖的陪伴
有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监护幼儿期间,放任自由,不管不问,造成幼儿心理缺失、行为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校园欺凌的发生,对被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给其他学生、校园周边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教育部门也要同时要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也不得采取击打、超过正常范围的罚站、反复抄写等方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