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校园安全 玉屏检察“在周边”
——贵州省玉屏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检查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栎嶷)为排查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3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玉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教育局、田坪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针对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开展大排查活动。
活动当天,玉屏检察院先是分别与县教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初步了解了今年开学以来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情况,包括校车配置、护学岗设置情况和上学放学高峰期交通拥堵治理情况以及外地校车来我县接送学生、本地家长拼车接送学生等现象的摸排情况,之后联合检查组前往玉屏县田坪镇,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进行了实地排查。
联合检查组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分路段、地区、车辆进行了走访调查和深入摸排,对田坪第二小学放学时段校园周边的交通情况进行了现场观测和分析研究。初步认为,结合田坪第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和延时服务情况,该校园大门附近关于车辆停靠通行区域的规划设计、有关交通服务及安全设施的建设、人车通行引导标识的设置、环卫设施的摆放位置等还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妥善处理。关于学生家长使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违规载人现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予以纠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联合检查各部门表示将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启动有关工作及沟通程序,尽早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学生上下学通行安全。
专项检查过程中,检察干警对田坪第二小学周边商铺经营情况进行了走访询问和随机抽查,发现部分商铺存在销售酒类、儿童彩票、过期饮料等现象。检察干警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商铺经营人员说明了上述经营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危害,督促其马上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告诫其校园周边的经营活动法律明确相关特殊规则,作为经营者,要有合规经营意识,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能盲目追求经营利润而忽略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触碰了法律底线;对于监管部门未开展具体检查,但是其他地区相关媒体已经公开报道存在安全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的小商品,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必要时调整经营方式,主动减少风险商品的销售。
下一步,玉屏检察院将结合检查的具体情况,与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共同促进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建立对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校园安全现象的长效防范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