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职称评审中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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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赤子心 高考加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高考是我国最为重要的考试之一,关系着万千家庭,更关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考试中实行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作弊行为,除涉及诚信问题,更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生考试、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将涉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罪名;尤其是在普通高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条之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通化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网上关于作弊广告的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尊法守法,诚信参加考试,拒绝参与任何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祝广大考生提笔从容自信,合笔如愿以偿,请坚信星光不负赶路人,时光不负有心人!(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何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