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红蕾)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芦柞司法所学生课间嬉闹致伤,学校管理不善担责。
一、案情简介
杜某才与李某原系芦柞镇某学校学生。2019年4月29日晚上20点左右,杜某才与李某课件游戏玩耍,在互动的过程中造成了李某的身体伤害,经司法鉴定李某11号牙复杂冠折,12、13号牙折断。
二、调处过程
芦柞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立即对案件纠纷情况展开了调查。通过走访该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了解了人身损害发生的前因后果,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口述、司法鉴定证明和医药费单据等,工作人员大致理顺了思路,明确了调解方案和调解方法,然后将学校负责人和双方家长召集起来,通过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就该次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由杜某才父母承担9000元,剩下的11000元由校方承担。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杜某才造成了李某的身体伤害,理应赔偿医疗费用,同时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点评
此类案件的发生说明在校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以及学校管理上存在的纰漏,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学生自我保护有关的安全教育课程,包括突发灾难性事件时的逃生技巧与技能实践、面对可能受到的伤害时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以及如何正确求援、预防和处理人身事故的实用措施;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明确责任,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芦柞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