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辰)近日,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底阁司法所受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的委托,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辖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评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接到委托调查函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干警及时与被调查人所在村的司法行政协理员取得联系;共同走访被调查人村委会、居住地及就读学校,分别与被调查人所在村书记、亲属、班主任进行面对面谈话,详细记录调查笔录材料;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被调查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开展民主讨论,进行缜密分析,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根据调查得知,案发时,上初三的郭某某一直学习成绩优秀,是班级前几名的好学生,性格内向也比较腼腆,平时不爱说话,不善于和老师、家长沟通交流,但不知怎么“得罪”了几名校外社会青年,一天被“欺负”三次,就在最后一次的时候,郭某某忍无可忍,拿起了身边的刀子,扎向对方,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经过一年的考验期,郭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痛下决心、积极复习备战中考,最后如愿考入重点高中。司法所干警以郭某某的遭遇为例,在学校走访调查的同时也向未成年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将其作为典型,深入浅出地讲述什么是校园暴力、当校园暴力发生时该如何保护自己,让更多青少年、家长和老师充分认识到校园暴力的严重性,拒绝校园暴力。
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底阁司法所扎实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判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同时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分析其犯罪原因,让未成年人进一步认识校园暴力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更加懂得保护自己,拒绝校园暴力。(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