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严重后果,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5年7月31日修正)和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宁政字〔2023〕9 号)等有关要求,宁津县公安局将于2026年1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驾驶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改装二轮(电动)摩托车、无证无牌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界定
(一)本通告所指的"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除外。
(二)本通告所指的“非法改装二轮(电动)摩托车”主要指擅自改变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原厂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改装电机、电池、车架、悬挂系统、灯光、喇叭等部件,改变车辆限速设置,增加车辆载人载货功能等,导致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
(三)本通告所指的“无证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指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驾驶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指驾驶未依法登记挂牌、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行为。
(四)本通告所指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指驾驶电动自行车法定最低年龄为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属违法行为。
二、处罚标准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1.对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四轮车、二轮(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记9分。
2.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二轮(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存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闯禁行区域等其他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4.对首次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对再次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记1分,对乘坐(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
5.对于非法改装二轮(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罚款;对于未成年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监护人存在过错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相应责任;对于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
三、整治时间
1月20日起对非法改装二轮(电动)摩托车、无证无牌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期间内对驾驶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教育劝导,2026年2月21日对驾驶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闯禁行区域等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宁津县公安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