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菁)近日,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快速处置了一起交通违法纠纷,依法对一辆违规超车的小型汽车驾驶人作出处罚。
据了解,2025年12月21日16时许,在213省道上,一辆小型汽车在超越前方大货车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这一操作引起摩托车驾驶人的不满。摩托车驾驶人当即固定现场相关证据后,向交管部门报案,要求对该汽车的违规超车行为进行查处。
接到报案后,辖区交管大队七中队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工作。民警仔细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事发经过进行核实。经查,该小型汽车驾驶人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超车,的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依据相关规定,交管部门依法对小型汽车驾驶人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对驾驶人进行了安全教育。该处理结果得到双方的认可,及时平息了矛盾。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在超车时要提前观察路况,确认具备安全超车条件后再操作,共同维护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