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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  12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7330辆,其中,重型货运车3569辆、营运车3673辆、危化品运输车83辆、旅游客运车5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17辆,其中,重型货运车 、营运车16辆,旅游客运车、营运车1辆。

  ​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0月17日18时35分,陈某某驾驶淄博临00***51号二轮电动车载有冯某某顺鲁泰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与顺花山路由南向北的齐某某驾驶的鲁V4***1号小型轿车相撞, 陈某某、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中,陈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闯信号灯的行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清、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 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4年11月14日8时06分,杨某某驾驶的鲁C5**97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载翟某某),顺省道231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向东左转弯时,与顺省道232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赵某某驾驶的鲁C8**08号小型轿车(车载田某某)相撞,当事人均系安全带未造成致命伤,翟某某、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 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三

  2024年11月22日8时40分,贾某某驾驶鲁C2**S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周村区青年路东街路口时,车辆左前部与停在路口南侧等候信号的孙某驾驶的鲁C2**16号小型轿车右后尾部相撞后,鲁C2**SZ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翻过程中,车辆引擎盖将停在路口南侧等候信号灯的田某某驾驶的淄博05**096号临时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致田某某、孙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贾某某系了安全带,虽然车辆侧翻并未受伤。

  事故中,贾某某驾车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田某某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张皇路北金村路口,群众穿行路口频繁,且通行大货车较多,行驶安全隐患大。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73家高危风险企业。(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