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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交警:安全头盔,安全从“头”开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天您戴头盔了吗?
 
  佩戴头盔绝对不是为了
 
  应对交警检查
 
  而是为了守护您的生命安全
 
  安全头盔,安全从“头”开始
 
  别再让头盔
 
  在车框里生灰
 
  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底线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促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交通意外伤害,近日,莘县交警在辖区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劝导整治行动。
 
  行动中,执勤民警耐心向群众介绍遵守交规的重要性,科普交通法规,劝导群众骑电动车、摩托车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宣传劝导的同时,在重要路口、路段设立查纠点,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理力度,严查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教育一起、查处一起,提高广大群众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自觉性,做到自觉预防事故,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莘县交警再次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请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带头盔≠戴头盔
 
  戴而不扣=没戴
 
  头盔是电动车驾乘人员的“保命符”,在关键时候能救你一命!正确佩戴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相关数据表明,正确佩戴头盔可使驾驶人的受伤率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而不戴头盔遭遇交通事故时,头部损伤率将是戴头盔的2.5倍,受致命伤的概率也将提高1.5倍。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大家一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2021年新出台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对“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制定了以下条款!
 
  《条例》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条款是全省16地市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01
 
  《条例》第四十三条设置了对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非机动车文明行车规范的规定的条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该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
 
  02
 
  《条例》对不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非机动车不文明行车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押其车辆。
 
  莘县交警提醒
 
  生命不能重来,安全不能等待。有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贪图凉快,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安全头盔无法对头部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极易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文明出行,自觉树立遵法守法意识,从佩戴安全头盔,系好下颚带做起,让文明交通成为城市最亮丽的风景。(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