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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交警开展曝光行动 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10月25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6633辆,其中,重型货运车3166辆、营运车3417辆、危化品运输车46辆、公路客运车1辆、旅游客运车3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20辆,其中,重型货运车、营运车15辆,旅游客运车、营运车1辆,营运车辆4辆。
 
    ​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4年9月8日11时30分,娄某东驾驶载有李某俊某、李某凯某的鲁MD***90号小型新能源轿车沿高青县克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鲁星面粉厂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绕行停放非机动车道内李某军驾驶的豫EM***3/豫E***2挂号重型半挂车的陈某玉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后又与豫EM***3/豫E***2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陈某玉、娄某东、李某俊某、李某凯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玉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娄某东驾驶车辆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遇前方非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减速让行是事故发生原因。李某军驾驶车辆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娄某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玉无责任。
 
    案例二
 
    2024年10月14日14时37分朱某某驾驶鲁Q8***U(鲁Q1**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顺博山区五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鲁C5***T号小型轿车尾部,当事人双方均系安全带未造成致命伤,致使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三
 
    2024年9月3日7时20分,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沂源县荆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斜穿导向车道向左转弯时,与顺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CG***6号小型汽车相撞刮,造成电动车骑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某行驶时正确系有安全带,未受伤。
 
    事故中,杜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G205与张苏村路口,G205机动车车速较快,与进出村非机动有交通冲突,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96家高危风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