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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勿以身试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但总有一部分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还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保障辖区交通秩序平稳有序,全力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青岛交警持续扎实开展夜查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为群众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2024年9月5日1时56分许,青岛交警市北大队在辖区宁夏路夜查时发现鲁UUM***驾驶员田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田某于2024年9月3日初次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还处于实习期内。原来田某4日22时在黄岛与5位同事聚餐,其间未饮酒,后感觉不尽兴就提议上酒吧再聚聚。于是田某租赁一辆车由其同事从黄岛开至市南区南京路一酒吧,起初田某还嘱咐其同事耿某不要饮酒,方便送大家回黄岛,自己喝了2瓶啤酒。1时30分许聚餐结束后耿某正常驾驶车辆返回黄岛,行至宁夏路时,田某觉得车是自己租的,想着已经到了这个点,应该不会有交警查车,就想驾车练练车。不听大家劝阻,借助酒劲田某就驾驶车辆上路,可刚行驶400米就被交警查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田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处罚金;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9月18日23时许,青岛交警市南大队隧道中队在山东路南向北方向设卡查车时,一辆白色小型客车驶入查车点接受初步检查时神色紧张,吹气有明显躲闪,执勤警力将该车驾驶员请下车并要求配合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驾驶员匡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该驾驶员匡某某于今年8月23日刚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还在实习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匡某某处以驾驶证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处罚金,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罚。

  2024年10月1日晚,青岛开发区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在刘公岛路与舟山岛街西侧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22时16分许,张某驾驶鲁R3***小型汽车行驶至此,执勤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遂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对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进行处罚。

  10月10日6点58分,青岛交警潍莱高速公路大队四中队民警在青新高速郭庄收费站例行检查,当检查到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时,民警闻到了车内一股浓重的酒气,随即将该车驾驶员李某带至警车前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了99mg/100ml。据驾驶员李某交待,当晚在自己家中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喝到了接近凌晨才匆匆睡下,由于第二天早上八点前需要赶到青岛上班,于冒险驶上高速,谁知刚上高速就被民警查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如果驾驶员李某的血检结果依然达到了醉驾标准,那么李某将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时还将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10月12日,青岛交警李沧大队李村中队在枣山路银液泉路路口附近设岗查车,15时10分许,一辆小型客车沿银液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检查点附近突然右拐开进右侧无名小路。执勤民警见该车形迹可疑,立即上前查看,驾驶人仇某某在无名小路西向东行驶约15米后,靠边停下。尽管仇某某矢口否认酒驾,但随后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得仇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仇某某曾于2016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北交警查获。此次被查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青岛交警部门提示:

  驾驶证被注销可以重考,

  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失去的无法重来,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青岛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