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张风珍)2023年3月20日,贾某某的儿子贾某军及儿媳、哥哥、嫂子一起来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咨询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理赔事宜,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后,查看了其持有的材料,段主任告知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并指出当事人索赔需要补充的材料;当事人表示愿意并申请调解。
经了解,2022年12月10日09时许,甄某某驾驶自己组装的四不像运土车沿禹城市莒镇国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城市莒镇杨集村东侧,与顺行贾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两车损坏,贾某某受伤,甄某某驾车逃逸。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调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确定甄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贾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甄某某筹集22000元抢救费由事故科工作人员转交受害人家属后,以家庭条件困难为由,不再赔偿伤者后续治疗费用,现伤者贾某某病情稳定尚未出院,伤者儿子贾某军从外地请假回来护理伤者。段主任立即给对方当事人甄某某拨打电话,告知关于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并询问是否愿意接受并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愿意并申请人民调解。
2023年3月24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小龙调解工作室后,段主任为他们重申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填写调解申请书。段主任运用“背对背”的方法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伤者贾某希望按照他自己列出的赔偿项目,要求车方全额赔偿720000元。车方情绪消极,表示理解并同情对方,也愿意赔偿伤者所有损失,但是因各种原因家庭负担重,无力支付赔偿款。对此,总结出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
首先,段主任查看了伤者家属主张的赔偿项目,并详细询问了伤者的伤情,对其主张的赔偿项目根据法院裁判规则一一进行了说明,让其根据病情及裁判规则重新审查自己的赔偿项目,有无浮动。然后,段主任向其说明调解不成应当采取法律救济方式的法定程序,及后期诉讼产生的费用、可能得到的几种结果,供伤者参考;伤者家属听后表示愿意在此基础上根据医生对伤情及后期康复情况的预测重新商定赔偿数额。接着,段主任对车方驾驶员说明消极赔偿的法律责任及几种法律后果,对其详细说明对方索赔明细中的各项法律依据,如果调解不成,到诉讼阶段会发生的几种裁判结果。车方驾驶员听后表示,后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违规驾驶导致这次害人害已的重大损失,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积极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内赔偿伤者损失。
经过多轮协商,伤者权衡利弊,要求的赔偿数额比较理智合理且稍做让步,车方也认识到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最终达成协议:车方一次性赔偿甲方贾某某、杜某某两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康复费、财产损失及其他等各项费用合计55000元,其中住院期间甄某已经给贾某垫付22000元医疗费,本次甄某再给付贾某33000元,约定2023年4月6日交付,伤者方贾某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再因本次事故向车方甄某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本案因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所有损失都由自己承担,加上家庭条件困难,处理事故消极;同时,伤者期望值太高,故此很难调解。段主任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向其进行了说明,使其明确最终诉讼最佳结果也不过如此,合理降低伤者期望值;同时向肇事方明确诉讼的法律后果。所有矛盾焦点都晒在阳光下,帮助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供其自主选择,最终达到预期调解效果。(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