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济南长清交警:方便出行的共享助力车占道堵路开展整治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交通 > » 正文

3人被终生禁驾!山东菏泽交警公布11月份五大曝光内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菏泽交警支队公布2022年11月份“五大曝光”,对终身禁驾人员名单、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进行通报。
 
  一、终生禁驾人员
 
  1、高冠超,证件号码372926****5415,男,27岁,准驾车型C1,驾龄7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终生禁驾。
 
  2、夏廷真,证件号码372926****1811,男,30岁,准驾车型C1,驾龄9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3、陈传贤,证件号码372929****2712,男,54岁,准驾车型C1,驾龄20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吴楼村口与朱赵新河沿河路交叉口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长江东路(陈集路段)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251省道两侧村庄路口较多,为事故多发路段;定陶区范蠡路与希望路路口为十字路口直角,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成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大宇物流有限公司、菏泽途安运输有限公司、定陶运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定陶康鼎运输有限公司、菏泽皓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安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菏泽汇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菏泽亿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东鑫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泛华运输有限公司、菏泽远大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佳润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宝乾物流有限公司、菏泽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金安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如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亚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菏泽市弘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途胜物流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菏泽亿利物流有限公司、菏泽科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菏泽涵佳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凯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天昊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泽扬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建国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永益运输有限公司、菏泽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丰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鸿基货运物流有限公司、菏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菏泽伟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国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仁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鑫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建顺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德宝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联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君合汽贸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顺合物流有限公司、菏泽申泰运输有限公司共51家企业为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
 
  鲁RF5026、鲁RF6650、鲁RF6827、鲁RL8808、鲁RL3808、鲁RN3196、鲁RL7071共7辆大型汽车存在多条违法未处理的行为。
 
  鲁RP8221、鲁RQ8621共2辆大型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9月29日16时43分许,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八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菏泽市八一路步行街停车场北门口处,与行人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某驾车逃逸。
 
  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0月13日9时30分许,李某节(男,69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马某环),沿定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琴雅服饰东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黄某志(男,36岁)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车牌号为鲁R**02P的小型客车相碰撞,致李某节、马某环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当事人李某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节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志无责任;当事人马某环无责任。(山东省菏泽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