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恶意侮辱警察
令他没想到的是
这一冲动的行为
为他换来了被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8月17日,山东省东营一奔驰车主驾驶车辆经过府前大街与曹州路路口时,用手机拍摄路口“一盔一带”活动中工作的两名交警,配有言语辱骂交警的言论,并将短视频传播至微信群中,恶意侮辱警察,影响十分恶劣。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依法将嫌疑人吕某某传唤进行进一步询问。
经询问,吕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多点理性、少点冲动
严守法律法规,切勿挑战法律红线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发表网络言论要遵守法律,对挑衅法律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