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一直是山东交警整治的重点。但总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为了躲避电子监控的抓拍,无视法律法规,各种小“妙招”轮番上演。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真实面目终被揭开,记12分安排上了。
耍小聪明,新车有牌不挂记12分!
8月2日10时20分,山东省日照交警支队东港大队东关路中队执勤民警巡逻时,发现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小型轿车。询问中,该车驾驶人王某称,车辆是刚从外地买回来的,所以还没有拿到车辆牌照。然而,细心的民警发现,该车挡风玻璃的右上角贴了年检标志。随后,民警从车辆的后备箱发现了该车的车牌。
此时,王某终于承认车牌是头一天收到的,为了避免电子警察抓拍被处罚,就自作聪明决定先不将车牌挂在车上。
耍小聪明吃大亏!民警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涉牌涉证,上路即被查!
近日,日照交警支队山海天大队北海路中队执勤人员巡逻时,查获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重型栏板货车。经核实,该驾驶人为何某,他所提供的驾驶证系套用他人信息的假证。
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何某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吉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