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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后竟找人冒名顶替!亲亲相隐,行得通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迟爽 徐萌)“亲亲相隐”指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那么,现行的法律是否允许我们“亲亲相隐”呢?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受理了一起包庇犯罪案件。一男子酒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竟找来自家兄弟顶罪。“为兄弟两肋插刀”可不是这么用的!这位“顶包者”,最终要承担什么后果呢?
 
  2021年3月某日23时许,于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S206线(柳河县向阳镇向阳村与集场子村之间)时将王某撞倒,王某当场死亡。随后于某1通过电话联系其兄弟于某2赶到现场,并让于某2顶替自己酒后驾车撞人的犯罪事实。于某2在明知王某死亡后,仍然向公安机关供述是自己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于某1逃避法律追究。被查获后,于某2被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于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2明知他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冒名顶替,为他人开脱罪责,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2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于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小编借真实案例提醒大家:法治社会,是不允许“亲亲相隐”的!司机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尤其不能酒后驾车。多数“顶包者”,都不了解后果的严重性、法律意识淡薄,出于亲情或友情关系,心甘情愿地为肇事者背 “黑锅”。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加安全意识,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施救,承担责任,杜绝逃逸、顶包等违法行为!(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