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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聊城市低速电动车通行秩序管控的通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关于加强山东聊城市低速电动车通行秩序管控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辖区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通行秩序管控,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低速电动车包括: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登记挂牌条件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一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机非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扣押,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为机动车的,依法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通告第二项内容,严惩严处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范围,按照市级城区划定限行区,分步骤、分区域对低速电动车实施限行管理措施。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拼改装低速电动车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请广大群众相互转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超标低速电动车。
 
  特此通告。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