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青岛李沧交警将走失男童安全送至回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交通 > » 正文

山东烟台交警强力推进交通事故“一案多查”工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娜)据悉,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近年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坚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多查”常态化道路事故预防分析研判工作,深入分析挖掘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落实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据悉,一案多查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对本辖区发生的致人死亡2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集中进行“一案多查”,围绕人、车、路、管理、环境等要素,不仅要剖析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更要深入剖析涉及车辆生产、车辆改装、道路设计、道路施工、道路标识标线、道路安全防护、驾驶人培训、营运性车辆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方面缺陷和问题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逐一查找问题,重点寻找事故多发碰撞点,找出事故发生共性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建立工作台账,并形成书面报告。
 
  加强隐患排查,推进隐患整改
 
  开展好市区隐患路段整改工作,亡人事故每案必查。对照事故研判信息,对市区尤其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化工路、014县道、马屯线、青年南路等41处道路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整改建议,到63处事故现场开展“一案多查”,对市区38个多车相撞多发点位、路段进行研判。
 
  开展好市区改造道路的隐患排查工作。2020年烟台市共有14条道路进行改造,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逐一筛查每条道路近三年的事故情况,查找存在的事故隐患。
 
  开展好各县市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各县市区交通事故情况进行逐一分析,总结查找存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促成隐患清零、合理勤务部署起到重要参考作用,助推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
 
  加强信息研判,查找事故原因
 
  自2020年事故研判小组成立以来,积极探索事故分析研判模式,对接国内、省内知名专家教授,通过对月度、季度、年度等时间维度,县市区、市区、特定大队等空间维度,“小目标”、农用车辆、国省道、多车相撞事故、人行横道事故等特定目标,涉酒、隧道、节假日、重点路段等重点要素进行分析研判,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出事故多发路段、点位,及时推送给相关单位,并要求各单位结合辖区实际,对事故多发原因进行排查,梳理存在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同时,提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之前,对往年同期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前预警,做到精准研判,提前预警。
 
  结合两起典型案例来看如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多查”
 
  案例一
 
  7月30日早上7时30分许,福山区门楼镇一处南北水泥路上,姜某给果树打完农药后想把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换停到另一处空地上,在驾驶三轮车掉头时,与一辆驶来的重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姜某当场死亡。在路边等候的姜某妻子目睹了惨剧的发生。接警后,福山交警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勘查,并对肇事双方及涉事企业开展深度调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涉事企业被追责:货车驾驶员刘某今年4月份曾因驾驶重型货车严重超载被栖霞交警查获,其驾驶证近三年有多次违法记录。货车车主在此情况下还对其进行聘任,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涉案货车挂靠在烟台乾盛物流有限公司,乾盛物流作为上游企业,存在对挂靠车辆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针对乾盛物流一周内两次在辖区发生伤亡事故并伴有超载的情况,福山交警大队于2020年8月7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下达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约谈整改通知书。针对涉事企业存在超载,经处罚不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0年8月7日对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隐患整改要求:针对涉事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对驾驶员要求约束、安全教育不及时的情况,对乾盛物流管理人提出具体要求:
 
  严格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责任。要求运输企业负责人要管好自己的车、自己的人,落实企业管理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企业作为安全主体单位首先要追责,法人、负责人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自我加压,严于律己,压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要求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重点车辆动态监控措施,组织专班专人,确保24小时值守,紧盯车辆运行情况,紧盯驾驶人驾驶状态,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动态监控人为关闭、客运车辆夜间违规运输等问题,切实做到及时提醒、及时报警、及时纠正、及时处罚、记录在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并抓好整改,促进驾驶人不断增强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文明运输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文明驾驶。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道路运输安全、交通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定期开展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驾、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装载等行为。
 
  案例二
 
  2020年9月22日6时14分许,姜某驾驶鲁FAU90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至阜山镇栾家河村,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
 
  接警后,招远交警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勘查,经调查:姜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姜某因驾驶超载100%以上的车辆,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认定姜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对开展深度调查,鲁FAU90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姜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驾驶超载100%以上的机动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其驾驶证近三年有多次违法记录,并且因驾驶鲁FBD92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同样为招远鑫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严重超载于2020年9月15日被招远交警查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招远鑫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所雇佣的驾驶人只使用,不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而使驾驶人思想麻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招远鑫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公司注册的大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突出,并经招远交警大队对该公司运输车辆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依然不整改、不悔改、不落实违法责任。
 
  责任追究及问题整改:
 
  2020年11月18日,招远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对该企业负责任人进行了约谈。 针对招远鑫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招远交警大队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运输企业招远鑫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营运单位对安全生产运输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营运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招远交警大队将继续加大对营运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对于管理混乱、消极应付,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流于形式的运输企业进行约谈追责,以促进运输企业管理人和驾驶员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打击严重超载、超速、无证、酒后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招远交警大队将联合相关部门,对生产营运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工作,除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运营生产单位的管理责任,实现减量控大的预防交通事故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