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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茌平一男子发视频辱骂交警,拘留五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月振)近日,山东茌平县一男子乘坐朋友车辆出行,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查扣,心怀不满,便在某视频APP上发布视频辱骂执勤交警。该男子因寻衅滋事被茌平警方治安拘留。
 
  7月20日,茌平交警组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冯某乘坐朋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执勤民警查扣。冯某十分不满,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发布到某视频APP,在视频中肆意辱骂正在执勤的交警,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接到报警后,茌平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冯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上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恶意辱骂他人、散布不实信息、造谣、传谣,将受到法律严惩。(山东茌平交警大队)
 
  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