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松果 张芝宝)2019年7月3日15时30分许,山东省沂水县崔家峪镇吕某村家还是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沂水泉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崔家峪镇吕公峪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行的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牟村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赵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三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是诱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朋友们:千万不要认为交警不会像查机动车那样查非机动车的酒驾行为,处罚也没那么严重。但是,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一样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己对他人都潜在着安全隐患。因此,尽管驾驶非机动车也不要心存侥幸的酒后驾驶! (山东省沂水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