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高位站点 推进攻坚克难
山东淄博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曹利 罗苓秋 夏冰)近年来,山东淄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共治,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坚持高位站点、综合施策,有力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防控水平,保持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11月22日,淄博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解决长期制约交通安全管理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意见》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淄博市委、市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分为十个部分,包括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源头监管、加大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力度、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智能交通深度应用工作。
《意见》共有24条,主要是对10个部分的内容,做出进一步明确细化,旨在结合淄博实际,以便于执行、操作为目的,综合系统地梳理上级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打牢事故预防基础,为下一步解决长期制约工作有效开展的相关问题,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撑。
《意见》当中,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要求明确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负责行业审批、谁负责打击非法行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关于落实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要求车辆所属单位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确保使用合格车辆、合格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主要是落实“专家排查机制、主体排查整治责任机制、事故排查机制、挂牌督办机制”,按照“谁建设、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以满足事故预防的实际需求为最高标准,主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防患于未然;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要求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符合淄博实际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体系,明确工作步骤和程序标准,并监督相关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源头监管,要求通过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共享管理信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监管责任,夯实事故预防基础;关于加大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力度,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增加车辆交通违法成本,形成共管合力,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和严查严管氛围;关于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要求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事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经费保障和主要职责,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制度完善、保障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基层网络;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要求解决制约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充实公安交警基层警力,推动辅警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法治化,在经费保障、车辆配备上予以支持;关于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纳入社会信用建设体系,抓好广大群众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突出抓好营运驾驶人、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专项教育,营造文明交通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环境;关于推进智能交通深度应用工作,要求尽快实现全市道路智能交通的全覆盖,形成交通安全科技监管新模式,主动适应大数据、云平台、互联网新时代发展趋势,大力推行“互联网+”便民惠民服务,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大数据带来的实惠与便利。(淄博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