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冯永华)7月3日,山东莘县“7·2”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俎店镇窦村村民李某某来到莘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7年7月2日,莘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接到122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通往俎店镇王楼村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辆轿车将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后逃逸,造成一人轻微受伤、电动车损坏。警情就是命令,指导员李少朋等四名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在现场发现一辆倒在地上的电动自行车和少许机动车漆片。经现场研判勘查发现,逃逸的车辆系一辆白色越野轿车。为避免错失侦破案件时机,民警兵分两路,一路民警在现场勘察,固定证据。另一路民警在现场附近进行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调取公路沿线民用监控,查找线索。在大量的群众证词和摸排到的有效证据面前,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鲁P011**号白色越野轿车,车主系俎店镇窦村李某某。民警立即赶赴李某某家中,未发现车辆和李某某本人。民警立即通过警务通及公安网络查询到李某某的联系电话。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民警耐心劝说,在证据事实和强大的攻势面前,李某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自己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逃避责任的犯罪事实。(山东省莘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