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雪)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此案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峄城法院首次对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作出的有罪判决,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校车的危险驾驶行为,为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王某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由峄城区峨山镇店子村至峨山镇某某小学接送学生,2016年11月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核实裁定8人的鲁D7734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14名学生送校途中,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载客数严重超过核实载客数。
峄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