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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区检察院:“谢谢你们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武恩猛)“谢谢你们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一定牢记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在校大学生翟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3年8月,大学生翟某回家过暑假。因父母离异,他被好心的同学杨某邀请到家中居住。半个月后,杨某的父亲发现卧室床头柜里的部分现金不翼而飞,怀疑是翟某所为。杨某的父亲找翟某谈话,语重心长,但翟某矢口否认。杨某父亲愤而报警。面对民警,翟某不敢抵赖,如实供述了盗窃杨某家2000余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的犯罪事实。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真查阅卷宗,发现案涉具体盗窃数额并不清晰。虽然杨某的父亲和翟某均称是2000多元,但床头柜里的现金平时由杨某父亲随时取用,翟某盗窃现金后没有清点就花掉了,两人都不明确具体金额。办案检察官传唤翟某讯问,了解到翟某盗窃后为图方便,多次前往某超市将现金兑换进自己的微信账户。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确定翟某盗窃数额为2300元。
 
  考虑到翟某的盗窃数额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且没有前科,如果对这名在校大学生机械适用法律,让他从此背上刑事犯罪记录,必将给其未来蒙上阴影,办案检察官决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和解。翟某诚恳道歉,翟某的父亲积极赔偿,杨某父亲的态度也缓和下来,同意谅解翟某。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展示证据,阐述拟不起诉意见和法律依据。翟某深刻检讨自身错误。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10月9日,东昌府区检察院对翟某涉嫌盗窃罪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大学生虽已成年,但涉世未深,仍属于可塑性较强的特殊群体。对涉罪大学生,应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依法决定是否予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处理。帮助符合条件的涉罪大学生重返校园继续逐梦,对其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特别的意义。”办案检察官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