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盛华野 刘庆川)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两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进行人工增殖放流,并邀请莘县人民法院、莘县农业农村局到场监督。
“这次的增殖放流活动源于我院办理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据莘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两起案件当事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七人,均是在禁渔期间、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莘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围绕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增殖放流促进生态修复的意义、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等行为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周围群众进行了普法宣讲,并呼吁大家共同守护莘县河湖生态环境和渔业生态安全。此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使用的鱼苗全部来自具有正规资质的渔场,均经过检疫,可以极大提高投放鱼苗的成活率。活动现场共计投放鲫鱼、鲢鱼、鲤鱼等鱼苗三万余尾,有效进行了水生生物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