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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岚山检察行刑衔接保护野生动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向该区综合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没收了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的作案工具,并对其两人作出行政罚款的决定。
 
  事情起因于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了4只黑水鸡,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岚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黄某某非法捕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岚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虽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构成了行政违法。遂依法向该区综合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对内强化行政与刑事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避免了“不刑不罚”,共同促进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