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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传递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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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范士博 许关庆)“感谢检察官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让我可以继续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会成为一名法律人,我今后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近日,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现场,王某真诚地表示了悔过和感谢。

  据悉,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活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将张某介绍给跑分团伙并提供银行卡。经查,张某提供2个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7.5万元,其中涉诈资金4.5万元。王某获利1400元,已全部退缴。

  “我知道错了,都是我一时糊涂”,面对检察机关的询问,王某后悔不已。经查,王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王某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在办案过程中,该院还发现本案另一名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张某已另案处理,被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综合全案案情,承办检察官建议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4年1月15日,该院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员的意见后,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对王某应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意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王某的案子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但对他本人而言却是‘天大的事情’,王某正处在人生的关键路口,我们必须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别人的一生。”承办检察官说。

  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有温情,法律的温度可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传递。近年来,该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酌情从轻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坚决依法不起诉,让一纸相对不起诉传递司法善意、彰显检察温情。(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