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与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入、协调发展,实现两项制度有机衔接,形成更强生态治理法治合力。
《意见》规定
双方案件线索要互通共享,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涉及到对方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征求对方意见,移交案件线索,双方根据线索移送和互通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全程跟踪、信息共享。
《意见》要求
双方案件诉讼要互相支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执法记录查阅、损害赔偿、证据收集、鉴定评估等专业领域生态环境部门应予支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检察机关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予以支持。
《意见》强调
双方案件磋商要协同推进,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制定赔偿方案,磋商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等第三方,参与诉前磋商、调解、执行等程序。
《意见》明确
双方人员力量要交流互助,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聘请员额检察官为特约法律监督员,为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办案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近年来,菏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协作配合,办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衔接案件27件,推动企业投资10.13亿元进行设备提升,督促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70余万元,相关做法在全国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上被推广介绍。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与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沟通、深化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努力形成环境污染发案减少、生态修复效果良好、社会治理卓有成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为美丽菏泽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